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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弘扬高尚医德,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依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二)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三)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四)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办公室、医务、护理、人事、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审计、物资、设备、总务、保卫、膳食、医保、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包括保洁员、护理员、太平间管理员等工勤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细则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树立大医精诚理念,弘扬和践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以患者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不擅自离岗、串岗,不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医疗保险等区别而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服务热情周到,语言文明,举止端庄,作风细致严谨,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落实“首问责任制”,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交流与沟通,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工作期间不准电话聊天或闲谈说笑,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和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条 顾全大局,服从指挥。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积极服从上级或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服从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保障等任务。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把健康教育融入医疗服务全过程,积极参与并带头做好控烟活动。
 
  第十二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利用执业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医用耗材、试剂、办公用品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及基建修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会员卡,对一时无法拒收的财物,应在24小时以内报告单位有关部门,48小时内退还或上交单位有关部门,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宴请;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不得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第三章 医师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以提高临床效果、效率和减少经济费用为目标,不断优化诊疗方案。
 
  第十四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用药指南,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根据病情需要进行相应的适宜检查,不滥检查,落实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使用适宜药物,不开大处方,严格控制医疗保险目录外药物的使用,保障用药安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充分保障患者本人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做到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第十五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详细了解患者病情和病史,尊重和关心患者,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地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病历书写,做到字迹清楚易认。病历要实事求是记录患者诊疗及病情变化的情况,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不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群死群伤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十八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遵守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第四章 护士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服务理念,关心爱护患者,一视同仁,注重人文关怀与护患沟通,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增强综合素质,按规定巡视患者,密切观察病情,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医嘱,加强医护合作,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学常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按照护理文件书写制度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护理病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五章 药学技术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服务和指导临床医师和患者科学、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二十八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可拒绝调剂,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审核记录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对患者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咨询。
 
  第三十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加工、配制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法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六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注意核对患者信息及检查项目,对患者及家属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临床医师的诊疗,真正做到为临床服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降低漏诊和误诊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检查项目,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临床医师进行沟通。认真执行危急值报告制度,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或出现过敏反应,应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医师,紧急情况下应立即实施救护,维护患者安全。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爱护仪器设备,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严格管理传染性、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物质。严格执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合理采集、运输、使用、保护和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为患者查询检查结果提供方便,耐心解释检查结果。
 
  第七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和党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三十八条 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勤勉高效,切实服务临床一线,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三十九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维护医疗机构的安全稳定。
 
  第四十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第四十一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修缮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廉政准则》,发挥表率作用,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四十三条 医务、护理管理人员应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调配、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科学、完善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五条 医疗设备(试剂、耗材)、后勤物资管理的采购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医疗设备与后勤物资的招投标程序执行,认真做好设备和后勤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接受各种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临床教学带教人员应严格执行临床实践教学相关管理规定,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指导实习生、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及进修人员等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应遵循科研伦理准则,严格遵守科研经费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等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科研活动合法、有序开展。
 
  第四十八条 医保工作人员应熟悉掌握医疗保险政策,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细心协助患者办理医保登记、审批、报销手续。对不属于政策报销范围内的诊疗费用,应耐心进行解释。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医院财务和会计制度、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不做假账。
 
  第五十条 价格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价格管理的规定与标准,认真实行价格公示制、患者医药费用查询制、患者医药费用清单制和审查制度等相关价格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严禁自定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比照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行为。
 
  第五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医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和银行结算规定;及时、准确办理收付款业务,收支款项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坐支、挪用现金;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管理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统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统计报表制度,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统计数据。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得泄露、买卖医学信息,不为商业目的而统方,坚决抵制商业贿赂。
 
  第五十四条 基建、修缮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业主单位的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基建、修缮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单位领导报告,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十五条 总务后勤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五十六条 投诉受理处理人员应依法、及时受理、转办,并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人,做好投诉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八章 其他人员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 导医工作人员要熟悉科室的设置和就医流程,准确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就医步骤,主动为危急重症患者就医提供快捷服务,不得诱导患者外出就医。
 
  第五十八条 收费工作人员要做到业务娴熟、态度和蔼,收费、结算做到准确、快速。收入款项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挪用、截留款项。
 
  第五十九条 挂号工作人员不得倒卖号源。
 
  第六十条 太平间工作人员要遵守太平间的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不得利用管理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十一条 护理员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语言文明,注重人文关怀,加强和患者沟通,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
 
  第九章 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领导班子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细则,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领导班子抓好本细则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细则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细则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同时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内的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进修人员、规范化培训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细则。
 
  第七十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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